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3〕26号
石家庄金冠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07371926XU法定代表人:祖凯伦
地址:藁城区岗上镇大同村村东500米路南
2023年8月28日,收到交办问题线索后,对该公司现场调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厂区南侧约3000平方米空地内露天堆存大量物料,未采取苫盖及其它抑尘措施,地面积尘严重,车过尘起;二是厂区东侧料仓未安装顶棚,物料露天堆存且未苫盖;料仓内上料口、传送带均未密闭,也未配备粉尘收集设施;三是沥青生产线上料口未密闭,粉尘收集设施未安装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四是厂区内所有料仓、车间顶部喷淋均未开启,且大门敞开,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3〕8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25)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存在此类问题的工序和生产节点较多,并且属于同一类问题,各裁量要素按照判定标准百分值的最高限进行裁定;对环境影响程度: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21%-40%:取系数40%。违法频次:再次违法的,取系数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系数0%。配合执法检查: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5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