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3〕56号
石家庄市藁城区承浩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058163320A法定代表人:崔振忠
地址:藁城区岗上镇故献村南
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内一条水稳线正在生产,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后通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现场其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脉冲阀处于关闭状态,直接影响除尘效率,且除尘器落灰口未封闭;铲车上料时,车间顶部喷雾降尘设施未按要求开启,且车间大门敞开,生产期间产生的大量粉尘污染物通过敞开车间门逸散至外部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3〕8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25)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存在此类问题的工序和生产节点较多,并且属于同一类问题,各裁量要素按照判定标准百分值的最高限进行裁定;对环境影响程度: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21%-40%:取系数40%。违法频次:首次违法的5%:取系数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系数0%。配合执法检查: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4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