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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2〕7-1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2-01-26

 

石环罚20227-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和县华融清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MA081UXA3F

地址:南和县和阳镇东关村商业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华

2021年10月8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和县华融清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晋州华融清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由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晋州华融清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露天贮存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约2000吨,部分未覆盖,未采取防流失措施。

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排污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0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1〕139-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固废类序号107)的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晋州华融清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露天存放固废且未完全覆盖行为做以下处理:对南和县华融清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处罚款肆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石家庄辖区内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的营业网点都可受理现金缴款业务。缴款方式如下:

1.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

2.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缴纳现金;

3.到开户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执收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执收单位编码:467009   罚没主体机关代码:01000032

罚缴分离代码:32-01   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

账号:62620109019188  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

罚没许可证正本证号:01-000032

罚没许可证副本证号:01-000032-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1月14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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