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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咨询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1-02-26

问:您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2020年3月13日发布,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中在1范围中写明“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且该标准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为“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mg/m3”,而之前发布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文件中给出的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为“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是否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正式改为“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50mg/m3”?

 

答:您好,河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5161—2020)于2020年5月1日实施,按照该标准要求,现有燃气锅炉2021年6月1日起氮氧化物执行50mg/m3,新建燃气锅炉在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于继续执行冀气领办〔2019〕55号和冀气领办〔2018〕177号文件针对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提出的30mg/m3标准要求的,可享受将要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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