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确保电力稳定供应工作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1号)、《关于认真做好能源稳定供应和冬季供暖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办密传〔2021〕68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今冬明春能源保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2021-588)的工作要求,我局着手开展将电煤、洁净煤以及天然气的生产、运输、储备等能源保供重点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工作,经报请市政府,在能源稳定供应和冬季供暖期间,将下列39家企业(见附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在此期间,要做好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排污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程序对清单内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请各县(市、区)分局于11月15前,将清单内企业在污染源动态数据库中标定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