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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1〕29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1-02-19

 

 

环罚202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北合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72828452N                    

地址:晋州市循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振业               

我局于 2020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站VOC气体处理设备中光催化氧化设施电源处于关闭状态未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大气类)序号20号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石家庄辖区内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的营业网点都可受理现金缴款业务。缴款方式如下:

1.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

2.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缴纳现金;

3.到开户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执收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执收单位编码:467009   罚没主体机关代码:01000032

罚缴分离代码:32-01   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

账号:62620109019188  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

罚没许可证正本证号:01-000032

罚没许可证副本证号:01-000032-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9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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