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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1】31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1-03-05

环罚2021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104436183X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增起

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夜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927日夜,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厂区内一储物间存放废油漆桶约60桶(20公斤/桶),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2020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听证通知书》,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听证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0〕13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石家庄辖区内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的营业网点都可受理现金缴款非税收入。缴款方式如下:

1.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

2.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缴纳现金;

3.到开户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执收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执收单位编码:467009   罚没主体机关代码:01000032

罚缴分离代码:32-01   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

账号:62620109019188  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

罚没许可证正本证号:01-000032

罚没许可证副本证号:01-000032-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7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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