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0〕63号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家庄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1078905417
地址:循环化工园区化工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乔亮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联动执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22mg/m³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60mg/m³的1.03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排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0〕089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柒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槐安东路77号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或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执收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执收单位编码:467009 罚没主体机关代码:01000032
罚缴分离代码:32-01 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62620109019188 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