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登记备案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工作,规范运维秩序,提升运维质量,避免在线数据失真现象,杜绝运维行为弄虚作假现象,不断提升运维技能和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609号)文相关要求,现对我市运营单位和运维人员开展统一登记备案,加强运营行为平台化管理。运营单位须在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在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监管系统APP中完善相关内容。请在我市从事污染源运营的单位在12月15日前,将相关登记备案材料报送至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登记备案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4日
(联系人:庞欣、冯晓玲 电话:8581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