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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11-25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

关于做好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登记备案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工作,规范运维秩序,提升运维质量,避免在线数据失真现象,杜绝运维行为弄虚作假现象,不断提升运维技能和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609号)文相关要求现对我市运营单位和运维人员开展统一登记备案,加强运营行为平台化管理。运营单位须在石家庄生态环境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监管系统APP中完善相关内容。在我市从事污染源运营的单位在1215日前,将相关登记备案材料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登记备案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24        

(联系人:庞欣、冯晓玲  电话:85814304



附件下载1:关于做好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1).pdf
附件下载2:关于做好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doc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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