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19〕井陉-100号
马辉石子加工点: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0719911122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井陉县小作镇赵西岭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19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 。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2. 罚款(大写) 处以罚款壹万元 。(其中为罚款的,罚款数额大写)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 100672059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裕华区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19年 10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