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多规合一”相关工作。
3.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4.承担机关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5.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起草重要文字材料。
7.承担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
9.负责市级目标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对市直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
10.负责审核市生态环境局报出的综合性文件。
11.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12.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13.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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