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和生态示范建设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2.组织起草自然生态保护规划。
3.负责拟定全市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
4.承担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5.衔接、协调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
6.负责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7.负责指导和组织、管理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8.承担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区状况评估。
10.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1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12.负责监督、检查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国家卫生城、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及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14.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工作。
15.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6.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珍惜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
17.负责落实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有关工作。
1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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