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1.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方针、政策和宏观战略。
2.拟订市生态环境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4.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
6.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7.组织对市人大和市政府各部门发送我局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8.牵头组织实施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工作。
9.承担司法、公安机关有关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审理和有关环境保护司法解释制定的配合工作,组织拟订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涉及环境问题的相关界定标准和技术方法。
10.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11.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工作。
12.组织拟订生态环境综合性法规、规章。
13.归口管理环保政策(包括综合性政策、管理政策、经济政策)、环保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改、拟定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组织拟订。
14.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业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
15.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
16.组织环境政策、法规的后评估。
17.指导和督促各县(市) 区环境经济政策工作。
18.参与制定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
19.负责落实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有关工作。
2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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