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1.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2.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3.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4.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查处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信访投诉。
6.负责组织有关核与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市内履约。
8.组织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9.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10.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11.管理并发布涉及核与辐射等环境信息。
12.负责落实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有关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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