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
1.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2.负责拟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和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拟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4.负责全市大气、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5.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全市烟粉尘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现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
7.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的初审。
8.负责组织对全市环保系统《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专项考核工作。
9.指导涉气企业申请治理设施运行、检修、改造请示的受理和答复。
10.负责国家和省大气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初审工作。
11.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12.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13.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4.配合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及对标工作。
15.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16.参与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工作。
17.组织实施涉气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工作。
18.负责落实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有关工作。
19.对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管理。
2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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