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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2-19

各驻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强驻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落实省、市“两个环境”建设意见,提高对建设项目服务水平,结合我市环评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1、各驻石环评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环评机构资质和印章管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自觉接受市、县(区)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2、石家庄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要求每半年组织专家对驻石环评机构进行一次抽查考核;每年对驻石环评机构评价资质进行一次有效性审核。
    二、规范环评机构的服务行为
    环评机构要站在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切实履行责任,配合环评审批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1、环评机构要熟练掌握国家、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技术导则,熟悉环保部门审批工作流程,指导和帮助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门一次性告知受理单要求,一次性收集完所有跟建设项目有关的数据和材料,同时对出具数据、材料的真实、准确、可靠、有效等进行承诺。
    2、环评机构在承接建设项目环评后2个工作日内,要到环保部门进行咨询;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要到环保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3、环评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必须出席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会,并作技术汇报和回答专家询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书面向环保部门说明原因并取得同意。
    4、对召开专家审查会形式审查的环评文件,环评机构无正当理由必须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成的环评文件上报环保部门。
对以专家函审形式审查的环评文件,环评机构无正当理由必须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成的环评文件上报环保部门。
对不需要专家审查会审查的环评文件,环评机构无正当理由必须在收到环保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成的环评文件上报环评审批部门。
    5、环评机构要建立完善的环评档案资料,除国家、省要求外,必须对其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所经过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限、经手人及办理情况要有简要记录并随环评资料一同归档。
    三、加强环评机构的考核与奖惩
    (一)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时,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环评机构,环评文件予以退回,记录其违规事实并向省环保厅报告。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2、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3、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4、环境标准选用错误的;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6、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7、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二)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时,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环评机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在限期整改期间该环评机构在石家庄市不得承担环评工作,同时建议省环保厅报请环保部予以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评价资质等。
    1、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
    2、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4、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的;
    5、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致使环评结论错误的;
    6、环境影响预测及卫生防护距离计算不正确的;
    7、评价机构环评人员不查看项目现场,报告中周围环境描述与现场不一致的,或有意回避环境敏感点等问题的;
    8、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地方性法规、政策,而评价结论可行的。
    (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环评机构,市环保局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申请提升评价资质等级、扩大环评范围予以重点支持。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21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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