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函〔2019〕66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4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55号)的要求,对在我市开展环境监测的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检查机构范围: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9月30日,所有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的机构。
二、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统计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检测机构清单。
三、对注册地址在本市、外市及外省的检测机构分别统计名单,逾期未统计在名单范围内的检测机构,若出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自负相应责任。
四、2019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检测机构清单及委托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清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联系人:张伟伟 电话:0311-85891845
于海生 电话:15833211028
邮箱:hbdjhb@163.com
附表:石家庄市XX县(市、区)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机构名单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