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发布单位:管理员发布日期:2020-04-07
石环发〔2015〕66号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
工作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7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深化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保工作相关信息。形成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科学、民主、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我局政务服务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
2.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3.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
4.谁管理、谁公开,谁负责、谁公开
(二)总体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从申请受理到回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组织领导
(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办法,组织、审核、发布各类公开消息,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具体事务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按照职责权限分管领导负所辖工作责任。
四、信息公开形式和时限要求
    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四种,政务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一) 主动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是指在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种有效形式主动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或发布的有关工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主动公开载体主要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www.sjzhb.gov.cn )、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环保局信息公开专版(http://121.28.35.251/)、行政服务大厅(槐安西路)以及市图书馆、市档案局档案留存为主,局内电子信息屏、新闻发布会、信息解读舆情回应为辅。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按有关程序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有关工作。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环保局和石家庄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每年3月底前,市环保局总量处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当地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以网络公开作为主要方式,同时,根据不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特点,采取在政府公报、报刊上刊登,在广播、电视上播放等各种利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发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统计性的、综合性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措施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情况;
(2)上级党委、政府和环保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简况;
(3)同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等;
(4)环境质量改善或重大变化情况,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5)重大环境科研成果,专家、学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6)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工作问题的反映,民间环保组织的动向等;
(7)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
(8)重要调研报告和趋向性、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政策动向。
2.公开要求
(1)各处室、局属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工作,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职责,进一步细化分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于6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2)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时监督各处室、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情况。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通报。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3)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由各处室、局属单位上传并审核,局办公室负责发布。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各处室、局属单位按照信息中心要求的上报途径进行上报,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4)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应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必须做好说明解释,化解矛盾。
(5)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 
(二)依申请信息公开
1.办理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市政务网、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完成申请人身份核实,同时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办理意见,根据批示意见将有关答复内容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答复内容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依申请要求汇总有关情况后,按程序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反馈申请人。
反馈申请人应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依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所属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其他事项
市环保局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对外受理电话是0311-85819910。
(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1.公开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1)被市环保局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2)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2.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7)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3.社会监督
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违规处罚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或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1)不公开或者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2)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3)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4)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1.公开责任
市环保局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与应急处、政策法规处、污染防治处、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由市环保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2.公开内容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开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的地区应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信息。
六、不得公开信息范围
(一)属于保密范围或涉及秘密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和标注有“内部资料”的信息;局发文件及相关文件材料,虽未标识密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行政秘密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二)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七、监督检查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处室、局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检查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处室、局属单位考核内容。
 
附件:1.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
2.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1
 
石家庄市环保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成立石家庄市环保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华平    党组书记、局长
副 组 长:耿富顺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梁国发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智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苏庆春    党组成员、调研员
牛新国    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海潮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程 钢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杨建刚    调研员
李朝亮    调研员
邢义科    调研员
王晓晨    副调研员
成    员:冀 平 王建立 赵同刚 王育文 牛国新 郑 璞 苗建格 王艳芳 康永健 郝春刚 李学东 张建国 王纪臣 李瑷琪 鲍崇云 乔文莉 李海波 靳 伟 戴宏利 李月彬 赵东宇 檀立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冀平同志兼任主任,由赵同刚、鲍崇云、李月彬、王星籴同志兼任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
1.研究部署并指导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向局党组请示、汇报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2.掌握全局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指导、督查、考核各处室、单位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3.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推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市环保局唯一管理员做好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维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交办、反馈。
5.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追责,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核及提供相关信息。
 
 
 
 
 
 
 
 
 
 
 
 
 
 
 
 
 
 
 
 

 

附件2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项目
公开内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组织
机构
机构职能信息
人事处
/
机关、直属单位设置信息
人事处
/
领导成员和分工信息
人事处
/
政策
法规
国家、省环保法律、法规、计划
政法处
/
国家、省环保标准等法规性文件
科技处
 
由各处室、单位起草,以市环保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政法处
/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规财处
/
石家庄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科技处
/
财务
财政
政府预算和决算。
规财处
二级核算单位
“三公”经费公开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规财处
二级核算单位
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
规财处
办公室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规财处
各有关部门
权力清单
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政法处
各有关部门
行政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政法处
具有行政许可的处室
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加强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具有行政许可的处室
 
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
环评处
辐射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认可、进口废物审批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认可管理、环保工程设计资质认可管理等情况;
环评处
/
调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评审情况、省生态村、镇、场、园考核命名、重大环保规划、计划、整治计划执行情况;
生态处
/
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监测处
监测中心、支队、岗黄站
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等信息公开工作。
监测处
监测中心
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等信息公开,推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监测处
监测中心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
辐射处
危废中心
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污防处
危废中心
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我市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
污防处
水处、大气处、总量处
总量
减排
推进减排信息公开,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
总量处
 
注:以上信息公开条款来自
1.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目录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5.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附件3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项目
公开内容
时限要求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重点污染源信息
1.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1.1企业名称   1.2企业地址 1.3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监测处
/
污染源
监测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1.1污染源名称 1.2所在地 1.3监测点位名称 
1.4监测日期 1.5监测项目名称 1.6监测项目浓度
1.7排放标准限值 1.8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
监督性监测结果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
监测处
监测中心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监测中心
总量
控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总量处
信息中心
2.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
3.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1企业名称 3.2排污许可证号 3.3有效期限
许可证发放或信息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
总量处、
县市区环保局
/
污染
防治
1.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季度终了后 20 个工作日内
省环保厅发布
污防处提供资料
2.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2.1企业名称 2.2要求完成期限 2.3咨询机构 
2.4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 2.5通过评估日期和评估意见          
2.6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
污防处
大气处
3.大、中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
每年6月5日前发布上年信息
危管中心
总量处
4.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
4.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4.2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审批结果 4.3 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 
4.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污防处
危管中心
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
污防处
危管中心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
6.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
6.2 各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
省厅发布
危管中心提供资料
7.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
污防处
/
排污费
征收
1.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支队
/
2.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
2.1被征收者名称 2.2征收时段 2.3应缴数额         2.4实缴数额 2.5征收机关
季度终了后45日内
/
3.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
/
监察
执法
1.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
调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支队
信访办
2.挂牌督办
2.1督办事项 2.2整治要求 2.3完成时限 2.4督办部门          2.5完成情况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政法处
各有关部门
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
3.1企业名称 3.2监控点名称 3.3监测日期 3.4流量              3.5监测因子 3.6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
3.7排放标准限值 3.8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数据生成后1 个工作日内
监测处
监测中心
4.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
4.1企业名称   4.2监控点名称 4.3监测日期 4.4流量              4.5流速 4.5监测项目名称 4.6折算浓度(日均值)
4.7标准限值 4.8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数据生成后1 个工作日内
监测中心
5.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信息中心
/
6.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6.1企业名称 6.2评价年度 6.3评价等级 6.4公布时间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政法处
各有关部门
行政
处罚
1.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1.1被处罚者名称 1.2违法事实 1.3处罚依据 
1.4处罚内容 1.5执行情况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政法处
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局属单位
2.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2.1当事人名称 2.2违法事实 2.3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
2.4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2.5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2.6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2.7命令作出机关   2.8执行情况
3.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
环境
应急
1.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简本)
预案批准后20个工作日
监测处
支队、监测中心、岗黄站、危废中心
2.发生重大、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3.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
4.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5.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注:以上信息公开条款来自以下文件要求
《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附件《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6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