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为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我市将在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登记工作。
一、实施范围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有属于该名录内的行业及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均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实施时限
(一)2017-2019年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中,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底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底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登记的机关
(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向纳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向纳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市排污登记工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接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登记申请。
四、申领及登记程序
属于重点或简化类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到相应的行政审批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属于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办理排污登记,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
五、证后管理要求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按《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的要求,及时填报提交执行报告,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