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二
发布单位:政法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条例》在申请和排污管理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责任和义务

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厘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总访问量:0

邮       编:050023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 位置分布

网站标识码:1301000023

ICP备案号:冀ICP备05019966号-3

公安备案号:130106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