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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回头看”和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污管处         发布日期:2020-02-27

 

各县(市、区)分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起,我市开展了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厅要求,我市应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回头看”和自查工作,20172019年底前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发证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完成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于已经发证和登记的企业(包括 2017、2018和2019三年),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并组织“回头看”和自查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的核查工作,强化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分类处置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做好证后监督检查,要坚决查处“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分类处置

(一)立即关停类

1、对位于环境禁止建设区域或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排污单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2.对无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参照“散乱污”分类处置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二)严格执法并依法办理类

1.对于无环评手续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实施分类处置,指导企业限期整改。对“未批先建”的,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应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要求企业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结合许可规范、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和环评要求从严管理

2.对多次通知不申领、不登记或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向社会通告,限期办理,务于2020年4月底前按要求持证或登记,逾期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三)强化监管类

对于已关停、停产、注销、在建或转产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1.对于已彻底关停、注销的企业,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杜绝企业私自复产排污。

2.对于停产类企业,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企业,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长期停产的企业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要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3.对于在建企业,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建成后实际排污前,按要求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

4.对于已经转产或生产设施已拆除的企业,按企业现实情况进行管理。

5.对于没有达到规模化标准的畜禽养殖企业以及其他未登记的企业,待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后,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开展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许可管理人员力量,加大技术支撑,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摸排分清”的要求,在2019年排查的基础上,进行核实,对附件1-5名单内的企业以及遗漏的企业进行分类处置,于2020年4月前全部处置到位,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局进行销号确保发挥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的核心作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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