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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2024〕1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02-04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20241

晋州市旺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347641296M  法定代表人:张东旺

地址:晋州市通达路周家庄段路南

2023年12月18日,网络巡查发现晋州市旺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时上传移动视频监控。经查:2023年4月19日至10月4日,你单位3号线车间检测的67辆重型燃气车,前后视频监控均实时上传并可正常调阅,移动视频监控未按规定实时上传。依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E.3.4规定,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检测线还应配备移动式摄像机,应能够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影像资料、《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2024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3106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的《放弃权利申请书》等为证。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63)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的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不全的取系数25%;违法频次为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系数5%;配合检查的,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 ;合计取系数30%,5万*30%=1.5万元。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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