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发〔2015〕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正定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
河北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180号),通报了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我市存在问题是:非重点区域新增产品产量造成新增重金属污染物,其数据来源为统计部门数据;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较低,涉重企业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分涉重企业环境监管不到位,存在违反环评有关规定,未按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问题;重金属监测能力不足,2013年度我市石家庄飞宏化工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市捷宇通商贸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开展的监测少于国家要求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频次。
按照《石家庄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
2015年国家、省将对各级政府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照规划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统一部署,协调联动。特别是要加强与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于涉重行业产品产能增减要逐一落实到企业,明确企业重金属污染物的减排计划。我市非重点区域新增重金属污染物铅38.63千克,请各县(市)区环保局与当地统计部门核实行业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宏观产量,将新增产量落实到具体企业。
二、严格限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关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外资项目,严格控制涉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审批。凡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规划的工业区内。
禁止在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
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重金属总量核准。对非重点区域实施“减一增一”,重点区域在确保完成年度削减任务的基础上,实施“减二增一”,其新增量必须有对应的削减量。
三、规范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测
2015年,我局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情况列入全市环境保护日常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建立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每两个月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周边环境质量开展一次现状监
测。同时,建立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做好重金属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监督性监测情况及数据报市环保局污防处。
四、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大执法力度,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在全面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档案的基础上,实施综合分析、动态管理、重点监管。对无环保手续责令限期补办,否则一律予以取缔。
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县(市)区2014年底未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2015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按照环保部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要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程中,实施的中、高费方案项目,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同时,必须按照治理项目进行监测、验收,否则不予认定重金属减排量。
请各县(市)区于4月15日前将当地统计部门的涉重行业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宏观产品产量数据和1-3月份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情况及数据报市局污防处。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