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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23-12-07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备案工作的

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工作组,各相关运营单位: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609)文件相关要求,现开展我市2024年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备案工作。请在我市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自运维企业)按附件要求将备案的相关材料于2023年12月27日前报送至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5楼511室。

 

附件1.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登记案表

2.运营项目明细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7

(联系人:庞欣电话:66500311

 



附件下载1:关于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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