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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北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氰乙酸(酯)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2-13

河北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报《河北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氰乙酸()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元氏县城南工业区河北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院内,规划四路与规划二街交口东北侧。项目厂界西侧为石家庄市海森化工有限公司,南侧为规划工业区的南边界,东侧200m107国道,北侧为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北药和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厂址北侧630m为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氰乙酸1万吨、氰乙酸甲酯2.4万吨、氰乙酸乙酯2.6万吨。项目总投资62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8.1万元,占总投资的4.21%。总占地面积22264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13544平方米

建设项目已在元氏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元发改备字20128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和元氏县城乡规划局初步同意该项目选址,符合元氏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元氏县城南工业区规划要求;根据元氏县环保局初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3年第1期)会议研究,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投资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环评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生产工艺、规模和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本批复一并作为本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和总量削减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1、废水。该项目废水量共计428.4m3/d。主要包括工艺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真空系统排水和冷却循环系统排水等。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设备地面冲洗水经破氰处理后,与工艺废水一并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二级次氯酸钠破氰+厌氧+兼氧+二级生物接触氧化+芬顿氧化”工艺,污水处理站出水与循环冷却水混合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最终排槐河。废水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其中氯化物排放应达到河北省地方标准《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表1其他行业1类三级标准要求。

2、废气。氰化工序含氰尾气经4台“汽水分离+冷凝”处理后经25高排气筒排放;酸化工序尾气主要含有HCl气体,经水喷淋吸收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一次两效脱水尾气经氰乙酸钠碱溶液吸收后再经汽水分离罐和水喷淋后,吸收液进入凉水塔,返回工段回用;二次脱水尾气主要含由甲醇的水蒸气,经冷凝和水吸收后排放;氰乙酸甲酯酯化中和尾气经汽水分离罐和冷凝后,再经水喷淋后送入锅炉燃烧,经80排气筒排放;氰乙酸乙酯酯化中和尾气经汽水分离罐和冷凝后,再经水喷淋后送入锅炉燃烧,经80排气筒排放;蒸馏和回收醇不凝气主要成分为醇和酯类,分别经冷凝和两级水喷淋后送入锅炉燃烧,经80排气筒排放。盐酸储罐呼吸气经水喷淋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的物质主要是氰乙酸酯,采用专用储罐储存、反应釜密闭、原料管道输送等措施,尽量减少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氰化氢、氯化氢、甲醇等工艺废气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必须规范贮存、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蒸馏釜残(34.02/年)、污水处理站污泥(15/年)和生活垃圾。其中蒸馏釜残、污泥属危险废物,定期送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处理。厂内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须采取基础防渗措施并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4、噪声。该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风机、离心机及泵类等,根据不同噪声设备要采取安装消声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厂界外环境的影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

四、参照元氏县环保局和石家庄市环保局总量处的审核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13.69t/aNH3-N2.116t/a。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1t/aNH3-N2.5t/aSO2301.5 t/aNOX500.3 t/a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落实相关措施。落实厂区、生产区及罐区的防腐防渗工作;罐区按要求建设围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建设事故废水收集池及消防废水收集池,确保事故风险情况下的环境安全。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六、该项目从盐酸罐区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为50,从甲醇罐区计算环境风险防护距离29.5m,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居住点或其它环境敏感点。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向石家庄市重点河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按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建设单位需定期向市重点河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元氏县环境保护局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该项目试生产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由市重点河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元氏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由元氏县环保局负责。相关环保部门必须履行环保职责,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检查,及时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汇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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