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报《河北冀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氨基乙酸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收悉。根据晋州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河北冀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氨基乙酸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备案,并按照所列变更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河北冀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氨基乙酸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报批版)》于2010年11月12日经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石环保[2010]510号),该项目建设在晋州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内。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年产氨基酸500吨/年,其中以皮胶为原料生产L-羟基脯氨酸20吨/年,精制盐酸赖氨酸300吨/年、蛋氨酸70吨/年、苏氨酸30吨/年、色氨酸50吨/年、脯氨酸30吨/年。
在实际试运行过程中,由于L-羟基脯氨酸工艺参数优化,生产周期适当延长,造成主要生产设备的变化。主要为:酸化反应釜2台增至3台,氧化反应釜2台增至6台,还原反应釜3台增至8台,离心机3台增至4台。同时废活性炭产生量由113.7吨/年减少至22吨/年。
其他产品工程内容、环保设施及环境管理要求均不发生变化。原环评批复总量指标满足变更后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
二、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本文件一并作为本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向我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按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试生产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由市重点河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晋州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由晋州市环保局负责。相关环保部门必须履行环保职责,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检查,及时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汇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