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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多了“生态”二字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表决通过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4-03

废旧立新,条例名称多了“生态”二字。记者从江苏人大的微信公众号上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日前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环境日当天开始施行。

1993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已废止),因与国家相继制定修改的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不相符,于2018年被废止。之后,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直缺少一部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法规。对于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来说,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制定新条例十分必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将其作为省人大常委会重要立法项目之一,也是列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重大立法事项。

这次通过的条例,法规名称较被废止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多了“生态”二字。“这两个字的增加,并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党中央决策部署看,从“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创立,到“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民生关切,再到“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要求,“生态”都是重大命题。从江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践看,在经济保持稳步发展的同时,全省不断强化高水平保护,着力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生态环境质量稳步好转,“生态”愈发成为江苏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此次立法着重对生态保护和修复作了系统制度设计,要求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水生态监测、生态质量考核、生态状况公开、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名录清单、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产品经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等系列制度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全链条加强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

《条例》对当前污染防治攻坚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

在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条例》规定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重点攻坚、协同治理,明确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船舶污染物、建设工地扬尘等污染防治,明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等使用要求。完善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以及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管理措施。

设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专章,《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碳排放配额清缴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配额交易。采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能源,明确惩罚性电价政策适用情形。 

针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条例》规定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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