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县分局根据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设备临时停用、更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8〕183号)文件规定,申请对深泽县人民政府(原深泽供电局)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更换设备。按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进行反馈。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2021年7月15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人及电话:袁张燊 0311-85891845(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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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县分局《关于深泽人民政府点位更换设备的请示》
2.深泽人民政府(原深泽供电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设备年限证明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