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根据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设备临时停用、更换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暂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8〕183号)文件规定,申请更换栾城区联通空气站颗粒物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按照《办法》(暂行)要求,现就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进行反馈。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2019年11月13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学东 0311-85891845(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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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关于更换省控空气站监测设备的请示及相关佐证材料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