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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0-17

                                                               石环发〔2013〕15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环境宣教中心:
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认真组织、尽快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
1、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尽快将《通知》转发至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履行责任和义务。
2、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并对企业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进行核定,汇总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于2013年10月31日前报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核,审核后报市环保局监测处备案。
3、相关企业按照国家、行业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如果企业因能力不足委托开展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环保厅认可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但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企业和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对监测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4、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发布:
市环境信息中心按省厅要求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在市环保局网站上统一发布本辖区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信息。提供企业自动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并至少保存一年。
各县(市)、区的相关企业做好面向公众媒体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工作,凡是建有公众网站的应发布本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和手动监测)信息和全年度自行监测报告。同时,应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其他企业应通过媒体公布全年度自行监测情况报告。
二、加强配合,继续做好监督性监测工作
1、市环境监测中心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做好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省、市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监督性监测报告。
2、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要相互配合,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继续做好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3、监督性监测信息的发布:市环境监测中心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泉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市环保局监测处,由监测处负责在市环保局网站上统一发布。宣教中心负责通过相关媒体发布监督性监测信息。
三、做好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组织本部门和相关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学习。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1、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加强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行为的企业,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做好考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凡是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足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足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足95%的地区,将认定为未通过总量减排考核。
 
附件:
1、省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
3、县(市)、区涉及自行监测工作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116家)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11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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