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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2-18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各县(市)、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根据河北省环保厅《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94号)文件要求,制定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按照方案要求每月23日前上报以书面形式将本月工作情况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31213       

 

 

 

 

 

 

 

 

 

 

 

 

 

 

 

 

 

石家庄市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

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94号)内容要求,为了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特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省、市、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企业(重点:钢铁烧结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时间安排

201312月至20144

三、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情况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企业应安装未安装、应联网未联网、应验收未验收的企业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要求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立案处罚;

市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国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抽查,对验收申请资料齐备的国省控企业与市监测中心、市信息中心配合组织现场验收;

市监测中心负责国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国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工作。

(二)检查监督性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企业监督性监测和国控企业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按市环保局监测处规定督导落实整改要求;

市监测处负责国控企业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市监测中心负责国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

(三)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管理情况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监控设施故障是否12小时内报告,停运期间是否采取手工监测方式补充报送监测数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每周对设施进行标准物质检验、每月对设备参数进行校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立案处罚并限期整改;

市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国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按规定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移交。

(四)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情况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测量量程是否为排放标准的1-3倍,是否按国家规定设定标准曲线,是否存在认为设定测量上限情况,是否将仪器参数标准曲线参数调整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是否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数据换算公式和报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立案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的行为按规定移交并严肃处理;

市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国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情况进行抽查,按规定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移交。

(五)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准确度、灵敏度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非国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准确度、灵敏度情况进行比对监测,对自动监测数据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情况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企业因自动监控设施自身原因造成与监控平台数据误差大于1%的情况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

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辖区内国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准确度、灵敏度情况进行比对监测,对自动监测数据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情况进行通报;

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国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不合格情况进行抽查,按规定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移交;

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使用非省信息中心统配运维北京利达数据采集装置的联网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对使用省信息中心统配运维北京利达数据采集装置的联网企业进行业务管理,对因数据采集装置原因造成自动监控分析仪与监控平台数据误差大于1%的情况进行处理。对河北云涛(传输设备省厅委托运营单位)进行监管,针对因数据采集装置原因造成自动监控分析仪与监控平台数据误差大于1%的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质询、处理。

(六)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和运维人员资质情况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企业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及运维人员资质证明进行检查,发现超资质、资质过期、运维人员无上岗证等情况,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运维单位进行相应处理,责令企业与运维单位立即解除运维合同,将情况逐级报送通报给运维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

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国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机构及运维人员资质证明进行抽查,按规定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移交;

市局科技处负责对第三方运维机构及运维人员资质证明管理提供业务指导,并按权限接收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报告,转报、通报给运维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

(七)检查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情况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企业生产工况、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性变化趋势不吻合、长期低值徘徊、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或在量程值上下波动的现象进行调查,按照相关规定立案处罚并限期整改;

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国省控企业生产工况、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情况进行抽查,按规定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移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

市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行动,按照方案检查内容及责任分工严格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对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快速立案,裁量处罚。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处理、移送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达到运用自动监控系统强化环境监管的目的。

(三)按时报送反馈检查情况

市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汇总检查情况,市局监测处、市局科技处、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县(市)区环保局于每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月工作情况报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汇总,形成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专项检查报告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 李 毅        :  85803547

 

附件: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表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3印发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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