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发〔2017〕5号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见附件)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石环发〔2012〕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8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核辐射)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
2.1 组织机构
2.1.1 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市环保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其余局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环保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负责协助应急办公室对环境事件的接报工作;负责与市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信息交换工作。
污防处: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以及处理管制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的认定审查工作。
水处:参与跨流域、流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局系统环境应急事件的综合调度和总结报告;承担局系统应急办职能;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对涉及管制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正常情况下,对易造成环境事件污染源的监控和督导;以及领导赋予的其他应急任务。
监测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以及环境事件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监测结果。
重点河流环境保护岗黄水库监督监测中心:负责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应急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与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岗黄水源地保护区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负责水源地相关环境应急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组织协调岗黄水源地保护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和信息上报。
辐射处:负责局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危管中心:负责涉及危险废物方面应急工作;负责涉及危险废物方面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和信息上报。
政法处:负责对环境事件案件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刑事案件的移交工作。
环科院:负责环境风险评估,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原因分析工作。
生态处:负责事件发生地的生态评估与恢复工作。
应急监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组织及环境污染的信息公布工作。
环评处:负责新建项目环境风险源的防控及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工作。
规财处: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监察室:负责对环保系统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宣教中心:负责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
2.1.3 环境应急工作小组
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若干环境应急工作小组,各环境应急工作小组在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紧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应急监测组
由市局监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组建,负责制定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监测数据。
(2)应急调查组
由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各县(市)区环境监察人员,对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对污染源的监测结果和调查情况,建议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
(3)危废和辐射管理组
由局辐射处、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组建,负责因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置;对各类辐射污染源的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置等。
(4)水源保护组
由市重点河流环保督查中心(市岗黄站)组建,负责饮用水源地区域的环境保护;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5)舆情监控组
由市环境宣教中心组建,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舆情进行监控,开展公众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
(6)后勤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规财处、人事处组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车辆、人员、资金等保障。
(7)督导检查组
由局纪检监察室组建,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各部门环境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各环境应急工作小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个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督导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控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2.2 日常工作机构
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应急办,主任由主管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执行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局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需要,现场指挥权移交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地点、起因,污染物、污染载体等情况,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建议,由总指挥确定。
2.4 专家组
聘请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相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相关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应急准备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准备
市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 应急值守
完善日常值班、12369举报电话与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做到“五个第一”的总要求,做到日常状态与紧急状态全面、顺畅的转换。
3.3 联动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求,加强环境应急办公室同局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3.4 环境应急队伍
由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重点河流环保督查中心(市岗黄站)、局辐射处、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应急人员组建环境应急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完善环境应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规范应急队伍的调动程序,确保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突发环境的处置工作。
3.5 物资装备准备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严格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并做好更新和补充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6 应急资金准备
局财务应为应急装备(设备)的更新、补充,应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等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并保证各项经费的落实。
4 监测预警
4.1 预警信息
4.1.1 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1.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对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后,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由市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环保部门。
4.2 预警措施
4.2.1 Ⅲ级和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和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集合环境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设备等,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指导下级政府或建议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避免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防护常识。
4.2.2 Ⅰ级、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环境应急队伍按照指令立即进入指定区域,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专家组根据事态危害程度、污染物性质、受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的敏感区域等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置应对方案。
(3)各相关成员单位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4)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其他区域环保部门,做好预防污染的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
5.1.1 报告程序
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级别大小必须立即报当地环保部门。
“12369”污染举报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举报后,根据带班领导指示,负责通知局环境应急办公室,经环境应急办公室甄别、核实后,协调局环境监测中心、岗黄水库监督管理站、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1.2 特殊情况的报告程序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3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时向本级政府、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5.3 分级响应
本预案主要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一旦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等工作。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市局的处置能力,需要省环保厅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当立即上报省环保厅,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持。
5.3.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可以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请求提供业务指导。
5.3.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在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工作。
5.3.3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报告河北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监测
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市局环境监测中心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事件发生地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部门配合应急监测组的工作。必要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2)环境监测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及气象条件制定详细的应急监测方案。
(3)根据监测数据和当时的气象地形条件,对污染的扩散、发展趋势作出分析、预测。
(4)应急监测结果及预测结果,应当及时向市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作为应急决策依据。
(5)对污染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5.5 污染处置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在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采取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预警发布机构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6.3 善后处置
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当地政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清理,消除环境污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有关要求,应建立一支队伍精干、业务精湛、装备精良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各县(市)区环保局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以演练为基础,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保障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7.2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市环保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与维护、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物资购置、应急救援行动处置、应急人员的人身保险、通讯费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保障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7.3 安全防护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应加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的购置,做好物资的储备、更新和补充工作,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科学应对。
7.4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的通讯联络畅通。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局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与各成员单位联络畅通。
7.5 科技支撑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预警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科技支撑。
建立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预警预测、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教教育
市局宣教中心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8.2 培训和演练
市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 附则
9.1 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得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应急管理考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
为规范和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市环保局对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等方式。
考评内容包括: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预案的编制与备案、队伍的建设、培训与演练、各种信息上报、应急装备与物资储备、安排工作落实情况等。
9.3 预案管理
9.3.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二)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三)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9.3.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9.3.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流程图
2.石家庄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名单
3.石家庄市环保局应急指挥中心人员通讯录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流程图
附件2:
石家庄市环保局
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1 |
王晓利 |
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
13703291325 |
2 |
孟宪栋 |
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
13903115539 |
3 |
苏庆春 |
石家庄市环保局 |
15833318366 |
4 |
牛新国 |
石家庄市环保局 |
13832330587 |
5 |
程 钢 |
石家庄市环保局 |
13931992202 |
6 |
冀 平 |
石家庄市环保局 |
18632160798 |
7 |
李海波 |
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
18632160780 |
8 |
孙志强 |
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
18632160802 |
9 |
王亚平 |
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
18632160736 |
10 |
李 冬 |
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
13930100560 |
11 |
靳 伟 |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
18632160773 |
12 |
张灵芝 |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
13803336992 |
13 |
任毅斌 |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
13582049933 |
14 |
王利斌 |
石家庄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803215327 |
15 |
郝春刚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
13833398258 |
16 |
李月彬 |
污染减排监控和信息中心 |
18632160789 |
17 |
李学东 |
环境监测与应急处 |
18632160807 |
18 |
董国超 |
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
15831139625 |
19 |
宋建旺 |
危废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 |
18632160819 |
20 |
杨学忠 |
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
18730119606 |
21 |
赵建宏 |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
13933113799 |
22 |
柳占伟 |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
13832190718 |
23 |
高 远 |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
15803210229 |
附件3:
石家庄市环保局应急指挥中心人员通讯录
职 务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总指挥 |
王华平 |
18533109999 |
副
总
指
挥 |
张智华 |
13582337738 |
苏庆春 |
15833318366 |
|
牛新国 |
13832330587 |
|
田海朝 |
13832330009 |
|
程 钢 |
13931992202 |
|
马玉辰 |
13313116166 |
|
李 哲 |
18633079128 |
|
杨建刚 |
13785109198 |
|
李朝亮 |
13722898566 |
|
邢义科 |
15133168163 |
|
王晓晨 |
13303112067 |
|
成
员 |
冀 平 |
13032682349 |
李海波 |
13315972001 |
|
靳 伟 |
13930111959 |
|
王建立 |
13930452322 |
|
王育文 |
13932103668 |
|
郑 璞 |
13785152599 |
|
李学东 |
18931858807 |
|
王艳芳 |
13930131258 |
|
李瑷琪 |
18632160716 |
|
赵同刚 |
13933889876 |
|
鲍崇云 |
18632192302 |
|
郝春刚 |
13833398258 |
|
康永健 |
18503286281 |
|
檀立业 |
18503203379 |
|
戴宏利 |
13582027018 |
|
王立彬 |
13803215327 |
|
吴国磊 |
13722781688 |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印发